来源: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近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文,印发《加强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及营运客车安全带使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加强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及营运客车安全带使用,完善营运车辆和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机制,推动提升道路运输行业本质安全,全力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详细工作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紧盯重点车辆,坚持源头排查与路面检查相结合、严惩违法与宣传警示相结合、部门协同与社会共治相结合,集中清理一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和营运客车安全带使用方面的严重安全隐患,集中查处一批营运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集中曝光一批管理混乱、违法肇事多发的重点运输企业,努力实现营运车辆入网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及营运客车安全带齐全率、使用率明显上升。各地公安交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推动运输企业建立健全营运车辆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制度,确保“两客一危一货”等营运车辆伤亡事故明显下降,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保持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二、重点内容
(一)加强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反恐怖主义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对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等营运车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装没装、开不开、纠没纠、真不真”为重点,通过安全检查、通报约谈、曝光警示、执法处罚等方式,督促运输企业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措施。
1、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营运车辆要安装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等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载终端;接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卫星定位装置可以正常使用并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数据真实有效;卫星定位装置能完整采集、录入《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和《汽车行驶记录仪》(GB19056)规定的相关行驶记录功能数据,行驶速度记录数据能与卫星定位速度同步上传至各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2、完善动态监控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企业要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动态监控平台能正常使用,按要求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的阈值并有效报警;动态监控平台可以支持行驶记录全部数据的采集和查询功能。
3、完善动态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企业要按规定配备专职动态监控人员,建立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动态监控平台监控人员要熟悉动态监控系统操作使用,有效落实提醒纠正措施。
4、完善车辆动态信息处理。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健全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落实车辆动态信息处理要求,及时提醒驾驶人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
5、完善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管理。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及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社会化监控服务商,要使用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监控平台或车载终端;禁止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虚假上报车辆定位信息;不得有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的情形。
(二)加强营运客车安全带使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相关规定,根据“老车老办法、新车新办法”的原则,对旅游客车、包车客车、班线客车等营运客车,以“配没配、好不好、提没提、用不用”为重点,通过安全检查、通报约谈、曝光警示、执法处罚等方式,督促客运企业完善营运客车安全带配备,落实安全带使用提示告知制度。
1、完善安全带配备安装及维护。客车驾驶人及乘客座椅要配备安装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等标准要求的安全带;安全带可以正常有效使用,禁止存在安全带残缺不全、捆绑在座垫下方致无法使用等问题;企业要建立相关制度确保安全带处于良好状况。
2、落实安全告知制度及安全带使用。客运场站要加强客运车辆出站安全检查,要求客车驾驶人、乘客按规定佩戴使用安全带;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要求驾乘人员在发车前按照相关要求向旅客告知,或者播放安全告知、安全带宣传等音像资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工作措施
(一)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各地公安交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组织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开展针对性自查自纠,督促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按要求组织安全人员、驾驶人、平台服务商及社会化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逐车逐项检查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动态监控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动态信息处理,安全带配备使用等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运输企业应通过监控平台检查本企业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行驶记录功能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特别是速度数据是否正确上传。对于监控平台不支持查询功能的,要立即组织平台开发单位或服务商对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对数据接口不达标、行驶记录功能数据不完整以及未能及时上传行驶速度数据的车辆,应对该车辆终端进行维护或更换,确保行驶记录功能正常使用。平台服务商应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按要求完成与道路运输部门监管平台的车辆行驶记录相关指令的联调工作,并支持主动上传卫星定位装置行驶记录速度数据。
(二)落实源头隐患整治。各地公安交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通过进企业或社会化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抽查、使用行驶记录检测设备检测、登车检查等方式,检查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落实及营运客车安全带配备情况,对于发现卫星定位装置应装未装、人为关闭、监控缺失、数据造假、数据传输接口不达标、行驶记录功能数据录入不完整不准确,以及安全带残缺不全、捆绑缠绕致无法使用等问题的,要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时限落实整改;对超时未完成整改工作的严重违法违规运输企业和车辆,两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合作,采取约谈、曝光、依法处罚等方式推动整改。
(三)加强监管平台执法管理。各地公安交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通过监管平台不定期抽查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运行情况和行驶记录功能数据,对行驶记录功能数据特别是行驶速度数据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要督促企业尽快整改完善。对发现营运车辆涉嫌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对相关车辆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营运客车严重超速涉嫌犯罪线索要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四)强化路面执法查处。各地公安交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联合加大路面执法检查力度,依托各交警执法站、公路治超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出入口,依据法定职责对“两客一危一货”等营运车辆严格查处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驾驶人和乘客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醒纠正并依法处罚。同时,公安交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卫星定位装置路检路查、交通卡口、动态行驶等涉及营运车辆的业务数据共享工作,通过开展大数据分析研判,合力打击篡改卫星定位动态数据的违法行为。
(五)严格事故倒查和曝光警示。对“两客一危一货”等营运车辆肇事导致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其他造成人员死亡且暴露严重安全隐患的交通事故,各地公安交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加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强化安全带配备、使用及安全提示制度落实,督促运输企业做好安全隐患整改。专项工作期间,要通过电视、广播及微博、微信等平台,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肇事多发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倒逼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四、进度安排
加强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及营运客车安全带使用工作(以下简称“两个专项工作”) 从即日起至7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自查阶段(即日起至5月31日)。各地公安交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和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积极做好筹划准备和组织工作。动员部署“两客一危一货”重点运输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制度和营运客车安全带配备使用要求。
(二)督促落实阶段(2019年6月1日至7月20日)。各地公安交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组织对本地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集中开展源头检查、路面执法、约谈教育、新闻曝光,督促全面清除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营运客车安全带使用方面安全隐患问题,完善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两部门要按照职责立即依法进行严格查处。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7月21日至7月31日)。各地公安交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评估本地区专项工作实施情况,认真查找、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研究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要总结工作经验,固化工作机制,细化严重违法违规运输企业和车辆处理措施及整改要求,探索构建公安交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营运车辆及企业联合监管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公安交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两个专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统一部署开展专项工作,形成合力,全面推进,扎实做好各阶段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要积极动员组织本地道路运输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消除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公安交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相关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通过电视、广播、“双微”平台等媒体,开展正面宣传教育,为专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处理群众对相关企业和车辆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做好反馈工作。根据工作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展示专项工作成果,公开曝光严重违法违规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增强宣传警示效果。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公安交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于2019年8月10日前将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分别报送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和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